如何躲避非法集资陷阱?最高检给出三点建议
法制网讯 (见习记者 王贝贝)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,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,群众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型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。”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联合印发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。
据了解,现今许多普通群众的投资愿望强烈,但防范意识薄弱,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,缐杰认为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。一是存在侥幸心态,渴望短时间致富;二是盲从性大,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,一旦周围有人参与,便认为风险降低,从而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;三是法治意识淡薄,明知某些行为如高利借贷、传销等可能是不合法的,仍然参与。
结合检察机关近年来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所掌握的情况,缐杰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,以便社会公众提高防骗意识,提升防范能力。
首先,要树立健康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,自觉克服贪利心理。“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”。社会公众要对相关公司企业的资信、经营范围、业务活动等进行深入了解,判断是否符合正常的经营规律和商业逻辑,对所谓“高回报、保本金、低门槛”“钱生钱、利滚利”等诱惑要擦亮眼睛、保持警惕,理性选择投理财渠道,保住手中的血汗钱、养老钱。
其次,要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的典型事例案例,主动学法知法守法。社会公众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,积极学习相关法制宣传教育材料,加深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常用套路以及非法集资目标群体、常用包装、布局施压等特点,了解投资理财风险点,自觉远离、抵制非法集资。比如,对打着环境保护、发展绿色产业、养老产业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,对不定期组织的考察投资项目、旅游、聚餐、送礼品、返点、等非法集资套路就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。
此外,要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。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关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“两微一端”等,进一步了解法律政策界限和投资理财风险。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、私募股权投资、互助合作、虚拟货币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,要注意收集证据,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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